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楚雄州公安局编制了《楚雄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楚雄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楚雄州公安局警令部
办公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茶花大道46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8-3884110
传真号码:0878-3884110
电子邮箱:cxzgajzhzx@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楚雄州公安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公开形式
依托楚雄彝族自治州互联网站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通过互联网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楚雄州公安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楚雄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楚雄州公安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若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一)受理申请机构
楚雄州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楚雄州公安局警令部办公室;办公地址:楚雄市茶花大道469号;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8-3884110;传真号码:0878-3884110;电子邮箱:cxzgajzhzx@163.com;邮政编码:6750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楚雄州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到楚雄州公安局警令部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附件1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楚雄州公安局警令部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楚雄州州公安局警令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茶花大道469号;邮政编码:675000。
3.传真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8-3884110。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87ee9b31-0e24-4678-b2c0-ab461c44a0ef)提交申请。
5.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发送至cxzgajzhzx@163.com邮箱。
楚雄州公安局警令部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该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该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答复办理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秩序来办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楚雄州公安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该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楚雄州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楚雄州公安局或楚雄州公安局直属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接受投诉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0878-3990161。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委、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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